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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223706/202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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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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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运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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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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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131号
- 主题词:
- 文号: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131号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131号
被处罚人薛**,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小区**号*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小区**号*单元***室。
现查明:2020年5月14日11时许,我所民警在沧州市运河区皇家壹里小区巡逻时发现薛**携犬出户未使用狗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西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