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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223706/2020-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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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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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运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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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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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071号
- 主题词:
- 文号: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071号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运(南陈)行罚决字〔2020〕0071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村**号。
现查明:2020年4月05日10时许在运河区南陈屯乡张庄子村发现吴**违规使用明火导致周围杂草引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