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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32103A/2020-0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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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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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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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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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大做强“金融港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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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运政办字〔2020〕25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大做强“金融港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做大做强金融港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
关于做大做强金融港湾的实施意见
为打造沧州市金融港湾,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5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在我区注册纳税,开展业务并且主体税种为区级收入的银行、保险及其它金融机构。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且主体税种为区级收入的银行、保险及其它金融机构。
(三)以上机构必须经过省市以上(含市级)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在我区设立金融机构。对新入驻我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公司补助筹建费5万元至50万元,其中:营业场地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含1000平米)金融机构,补助筹建费30万元至5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600平米以上(含600平米)、1000平米以下的金融机构,补助筹建费15万元至3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300平米以上(含300平米)、600平米以下的金融机构,补助筹建费5万元至15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区政府根据金融机构创新成本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服务力度。对为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领导集体及有功人员,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并在评先评优活动中重点进行表彰。
(四)为金融产业提供优质发展环境。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需要区属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五)对为我区金融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研究,可一事一议进行补助。
三、资金拨付
由金融机构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批局结合金融机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拟定符合补助条件的金融机构名单,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区金融办按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附 则
(一)享受本意见中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可同时享受我区制定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事项的扶持政策。
(二)依据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相关条款申请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须从区级补助资金拨付企业所属年月计算起,在我区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含三年),未满三年迁出我区的,区级补助资金须全额退回。
(三)已入驻我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市级分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区重新选址市级分支公司办公职场的,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相关条款落实扶持政策。依据此条款申请享受区级扶持政策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须从区级补助资金拨付企业所属年月计算起,五年内不得因相同理由再次申请享受我区扶持政策,且五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区级补助资金须全额退回。
(四)新入驻我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公司须从区级补助资金拨付企业所属年月计算起,三年内不得以在我区重新选址市级分支公司办公职场为由申请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区级扶持政策。
(五)如遇市区财政体制变化,本意见将结合区级工作实际进行同步调整。
(六)符合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要事先将有关情况报区金融办备案。未事先备案或不符合区金融办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协议制度,由区金融办与申请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
(七)本实施意见由沧州市运河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做大做强“金融港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