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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24936/2020-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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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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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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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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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盐山县喜多多超市(王娟)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处罚决定
- 主题词:
- 文号:
对盐山县喜多多超市(王娟)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处罚决定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 市监 处字 〔 2020 〕8号
当事人: 盐山县喜多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25MA092Q6720
住所(住址): 盐山县徐福路89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925********
联系电话: 13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盐山县徐福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2月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盐山县喜多多超市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我局接举报后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制作了现场笔录。通过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加盖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章)声明,鉴定盐山县喜多多超市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权商品。2020年2月2日经孔繁盛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由盐山凯程日化经销处推销购进一次性口罩,共10包,每包2.5元,进货款25元,当天晚上以每包3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货款30元,获利5元。我局通过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加盖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章)鉴定为侵权商品。2020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盐山县千童花园小区北侧的盐山凯程日化经销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关门,未找到相关人员。通过查询盐山凯程日化经销处的工商注册信息,拨打该经销处预留的电话号码031762******,发现该号码为空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违法当事人为盐山县喜多多超市。
2. 现场笔录、照片、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销货台账、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口罩,证明 盐山县喜多多超市销售“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
3. 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加盖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证明 盐山县喜多多超市销售的粉红色“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听告字【2020】第CI-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侵权“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购进时不知道该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权商品,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积极配合改正,且数量较小,依据《盐山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宜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交至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建行盐山县支行,地址:盐山县龙海路,账号:130016978080505058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