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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11959/2013-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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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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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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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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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献政字〔2013〕118号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献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献政字〔2013〕118号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献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献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献县人民政府
献县城市集中供热
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步伐,规范我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是指用于弥补集中供热的主管网工程建设费支出,在入网时由集中供热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新开发居民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征收。
(二)办公及商业门市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征收;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征收。
(三)由锅炉房或其它采暖设施改为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征收。
(四)由锅炉房或其它采暖设施改为集中供暖的办公及商业门市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征收。
第四条 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征收对象:
(一)新开发的商品房、商业门市房、经济适用住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进入开发成本,由开发单位承担。
(二)新建办公用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由产权人一次性缴纳。
(三)由锅炉房或其他采暖设施改为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房、办公及商业门市用房,由产权人一次性缴纳;民政、工会确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按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免缴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由经费中列支。
(五)工商企业单位的商业门市、生产、办公用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由企业缴纳。除职工住宅部分外可计入生产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集中供热主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献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