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57521836/2021-0053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
发文日期:
2021年1月29日
-
名称:
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除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除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主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责任科室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港口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
2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港口危险货物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3 |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
4 | 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
5 | 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11号令)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6 | 水运建设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 | 港口管理科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11号令)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7 | 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海洋航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1号)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8 |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海洋航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2号)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 |
9 | 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 | 行政裁决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海洋航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0 |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海洋航运科 | 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19〕1号):全文。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全文。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四、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5号)全文。 | |
11 | 省内船舶营运证配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 | 海洋航运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
12 |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渔政渔港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全文。 2:《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第十四条 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