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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20-0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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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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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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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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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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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土地,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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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20〕1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0日
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意见》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1号),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基础调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一)深入推进农用地详细调查。2021年底前,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完成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推动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二)加快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了解重点行业在产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2020年底前,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分析评价,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二、保障吃得放心,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
(一)加快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
(二)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的限期关闭拆除。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不达标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三)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污染耕地应以安全利用为原则。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确需治理修复的污染耕地,采取生物修复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任务指标。
三、保障住得安心,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一)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措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四)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加强环境监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
四、保障饮水安全,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一)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二)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三)加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地表水、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土壤污染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
五、聚焦重点领域,有效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
(二)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危化品生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要制定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六、突出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管理支撑体系
(一)强化土壤环境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推进土壤环境学科和污染治理与修复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二)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制定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资源,2020年底前,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三)创新污染防治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定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实施替代种植或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七、严格考核管理,压紧压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责任清单,落实落细责任人、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水平,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二)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各级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检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目标评估考核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4号)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措施。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履职尽责、监管缺失、工作不力,导致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以及评估考核中篡改、伪造数据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依法公开土壤污防治信息,实行有奖举报,激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土壤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附件: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方案
重点任务分解表
沧州市贯彻《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重点 任务 | 主要工作 | 细化落实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
一、加强基础调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 (一)深入推进农用地详细调查 | 1 | 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完成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精准掌握土壤及农产品超标物质和污染程度、来源、范围与风险水平,推动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 2021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二)加快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 2 | 全面了解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省地矿局第四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保障吃的放心,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 | (一)加快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 3 | 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二)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 | 4 |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 持续推进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 |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关闭拆除。 | 持续推进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 | 6 |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7 |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推进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 8 | 污染耕地应以安全利用为原则,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9 | 对确需实施治理修复的污染耕地,要采取生物修复措施,并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0 | 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任务指标。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保障住的安心,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 (一)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 11 | 对土壤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12 | 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 20年6月底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 13 | 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4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 | 持续推进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 15 | 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持续推进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6 |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四)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 17 | 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要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持续推进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8 | 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四、保障饮水安全,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 (一)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 | 19 | 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和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二)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 | 20 | 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1 |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000 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加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22 | 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 | 持续推进 | 市城市管理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3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地表水、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4 | 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五、聚焦重点领域,有效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 25 | 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6 |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 | 持续推进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7 | 加强对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8 |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 | 29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0 | 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1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 32 |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3 |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4 | 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四)规范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 | 35 |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6 | 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 持续推进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7 |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与产废规模基本匹配。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8 | 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9 |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持续推进 | 沧州市海关、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六、突出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管理支撑体系 | (一)强化土壤环境技术支撑体系 | 40 |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推进土壤环境学科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 | 持续推进 |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41 | 建立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 持续推进 | 市科技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 42 | 制定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强人员力量,提升装备水平。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3 | 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创新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 44 | 探索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 | 持续推进 | 市财政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5 | 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结合财力和我市实际,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实施替代种植或轮作休耕的农民按规定渠道给予资金补助。 | 持续推进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6 | 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 持续推进 | 市财政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7 | 加快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七、严格考核管理,压紧压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48 | 对本地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水平,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 持续推进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二)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 49 |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沧州市海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三)严格目标考核评估问责 | 50 | 对《沧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 持续推进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1 |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采取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2 | 对因不履职尽责、监管缺失、工作不力,导致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以及评估考核中篡改、伪造数据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四)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 | 53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委宣传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4 | 依法公开土壤污防治信息,实行有奖举报,激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5 |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土壤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持续推进 | 市检察院 市法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