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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20-0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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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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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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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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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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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河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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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20〕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骅市、海兴县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沧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
为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沧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按照省水领办《关于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陆海统筹、湾区统筹、河海共治,优化海湾资源科学配置和管理,建立完善海湾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突出长效治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体系,为维护海湾健康、实现海湾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引领、绿色发展。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新发展理念,处理好海湾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坚持属地管理、协同推进。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好湾长制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每一米岸线都有人管。
坚持源头防控、流域共治。围绕全市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水质目标,全面调查、科学分析水质波动源头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入海河流水质。
坚持问题导向、因段制宜。立足不同海湾段的来水水量、水质、污染负荷、岸线、闸坝、岸带植物、周围村落两污处理情况等,有针对性的解决好海湾管理保护问题和隐患。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海湾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湾长制”实施空间范围,覆盖全市行政管辖海域,北起冀津海域行政界线南界,南至冀鲁海域行政界线,向陆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至约12海里海域。区划总面积95560公顷。
(四)工作目标
建立湾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海岸线划定管理范围及职责,县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全覆盖排查整治海域问题。到2020年,初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湾长体系。通过湾长制有效运行,海洋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海水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6%。通过持续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海湾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更协调,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的蓝色海湾治理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湾长设置
1.组织形式。市政府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县级及以下湾长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基层湾长驻守、县域湾长巡视、市级湾长检查督导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实现管理海域和海滩全面覆盖。
2.湾长职责。市级总湾长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管理保护和全市湾长制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市级副总湾长负责协助总湾长开展全市湾长制工作,统筹协调湾长制工作的推进落实,组织领导相应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海湾明晰管理责任,协调组织实施联管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湾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及以下湾长具体职责按照海湾属地管理原则,由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予以明确。
(二)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市级和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要设置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或有关单位要明确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市湾长制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湾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黄骅市、海兴县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市直相关部门分管副职担任副主任,黄骅市、海兴县、渤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直相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渤海新区、黄骅、海兴湾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2、工作职责。湾长制办公室承担湾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湾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工作,总体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参照湾长制工作内容按职责分工合理设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并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也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湾管员设置
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要建立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队伍,专职负责海湾巡查、保洁、问题上报和情况报告等工作。管理湾滩范围要做到无缝衔接。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招聘湾管员。
(四)湾长信息公示
设立湾长公示牌,沿海滩涂上的公示牌应注明“湾长”姓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积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查处各类涉海违法案件。
三、工作重点
(一)2020年工作重点
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沧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及补充方案为指导,重点突出以下工作:
1.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各湾长所辖区域内入海排污口,各类排污口进行登记造册,对排查发现的非法排污口进行封堵。对辖区内入海排污口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整治工作。加强沿海农村、工业区生活垃圾、污水管控与治理工作。推进沿海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厕所革命”,持续改善沿海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沿海污水管控与治理工程,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到2020年底沿海农村要具备污水处置能力,严禁污水外排入河、入海。
3.渔港、渔船污染防控工作。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配齐配全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水域污染防治,规范渔船停靠秩序,设置船舶垃圾和油水收集设施,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长效机制,消除渔港和渔船停泊点水域的污染隐患。严厉查处海洋“三无”船舶。
4.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严厉打击非法向海洋倾倒垃圾及工业固废的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完成沿岸500米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
5.海洋执法监督工作。环保、公安、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岸线、沙滩、海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开发利用或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重点打击污染物非法排海、海岸非法采砂和违法倾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海岸沙滩违法占用、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近岸海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环境保护监管,深入排查环境污染隐患,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努力降低海洋开发活动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四五”期间工作重点。
“十四五”期间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渤海综合治理,由“湾长制”办公室统筹安排湾长制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湾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顺利推进。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海湾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基层湾长驻守、县域湾长巡视、市级湾长检查督导的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级湾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各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摒弃以责定事,坚持以事尽责,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推进措施、量化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要求,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
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由总湾长、副总湾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湾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湾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调度湾长确定事项,督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湾综合治理资金及湾长制工作相应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巡查保洁等工作费用。规范海湾管理保护资金使用,加强审计监督。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海湾管理与保护。
(四)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建立湾长制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湾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上级湾长负责对相应下级湾长进行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近岸海水水质监测、海岸沙滩岸线管理、沿岸环境保护、海岸沙滩违法占用、违法建设整治、入海污染源整治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科技支撑
紧密围绕海湾生态环境管理保护需求,加强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恢复、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湾长制管理运行水平。
(六)加强信息共享
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及湾管员(责任人)名单、责任海域、岸线概况、管护内容、监督电话等内容。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广泛宣传海湾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海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海湾海域环境问题。接受社会各界对海湾管理保护的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沧州市“湾长制”人员名单
2.沧州市“湾长制”办公室
3.沧州市海湾、河口巡查制度(试行)
附件1
沧州市“湾长制”人员名单
市级总湾长:梅世彤
市级副总湾长:袁志刚
县区湾长 | 所辖区域 | 基层湾长 | 分包湾段 | 实际长度(km) | 位置 |
宋忠秋 (黄骅市市长) | 黄骅市 | 张彬(南排河镇镇长) | 南排河镇岸段 | 65.8 | 歧口村至辛立灶村 |
张 硕 (渤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 渤海新区港城区 | 时少梅(新村乡政府乡长) | 宣惠河岸段、冯家堡岸段 | 10 | 宣惠河沿岸,冯家堡南界至港城区北界 |
田海峰(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港务局负责湾段 | 58.295 | 港务局各码头管辖区所在湾段 | ||
马海深(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黄骅港煤炭港区 | 12.5 | 神华港所在湾段 | ||
回永智 (海兴县县长) | 海兴县 | 杨铁链(香坊乡乡长) | 香坊乡湾段 | 8.67 | 海丰村至杨埕盐场 |
吴 强(苏基镇镇长) | 苏基镇湾段 | 1.33 | 省军区盐场 | ||
臧海楠(小山乡乡长) | 小山乡湾段 | 8.45 | 东侯虾池至板堂河 |
附件2
沧州市“湾长制”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玉清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庞胜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 主 任:王 力 黄骅市副市长
张树根 海兴县副县长
张 硕 渤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于金义 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
李 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润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
岳宁伟 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局长
杨少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侯金龙 沧州海事局副局长
宗海涛 沧州海警局局长
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生态环境分局主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市直相关单位明确一名主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市“湾长制”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开展。
附件3
沧州市海湾、河口巡查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海湾、河口巡查工作,确保各级湾长履责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沧州市纳入“湾长制”所有海湾、河口,巡查范围为各级湾长所辖海湾、河口,及可能发生污染海洋行为和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第二条 湾长巡查工作主要任务为通过巡查和调研,及时发现各类非法入海排污口、海岸垃圾堆放点、海洋漂浮物聚集区、各类违规建设渔港码头等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海洋保护突出问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级总湾长负责对海湾、河口巡查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副总湾长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海湾、河口巡查,督导、协调海洋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湾长负责对责任区段海湾、河口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协调各责任部门进行解决。基层湾长负责对所辖区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
第五条 市、县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湾长制巡河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县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下一级湾长制巡查工作指导、监督。对未按规定开展巡查的要采取督促、通报、约谈等措施,监督其整改到位。
第三章 巡湾频次
第六条 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1次;县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1次,基层湾长每月巡湾不少于1次。
第四章 巡湾内容
第七条 海湾、河口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是否存在向海中倾倒废水、废液行为,合法排污口有无排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是否存在近岸海水水质有异味、颜色异常情况;是否存在海水表面有浮油情况。
(二)海岸是否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是否存在垃圾堆放点;近海海水表面是否存在垃圾漂浮物。
(三)是否存在非法开发利用或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海岸非法采砂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占用海滩行为。
(四)是否存在非法渔港、码头;是否存在“三无”船舶。
(五)是否存在湾长制信息公示牌设置不规范,丢失、倾斜、破损、变形等影响公示效果和群众监督举报不畅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
(七)群众举报投诉的其他问题。
(八)历次巡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巡查记录
第八条 市、县级湾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湾长巡查现场纸质记录填写,将记录单、影像资料交本级湾长办存档,基层湾长巡湾记录由本人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存档。县级湾长制办公室定期将辖区内县级、基层湾长巡湾情况报市湾长制办公室。
第九条 湾长制巡查记录表采用市湾长制办公室统一制式。填写完毕由本级湾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基层湾长由本级专门工作人员存档备查。
第六章 问题处理
第十条 湾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研究调度,协调处理、跟踪问效;确需上级协调解决的及时汇报。市、县级湾长巡查问题由本级湾长制办公室形成督办单,交由相关单位或下级湾长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湾长巡查问题督办单由市湾长办统一制作,本级湾长办负责填写及交办、督办。相关单位或下级湾长在接到湾长制办公室督办单交办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报湾长制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沧州市湾长制巡查记录表
2.沧州市湾长制工作督办单
附表1
沧州市湾长制巡查记录表
巡湾起点 | 起始时间 | ||||
巡湾终点 | 结束时间 | ||||
序号 | 项目 | 是/否 | 问题情况及原因 | 处理过程及结果 | |
1 | 是否存在非法入海排污口 | ||||
2 | 是否存在向海中倾倒废水、废液行为 | ||||
3 | 排污口有无排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 ||||
4 | 近岸海水水质是否有异味 | ||||
5 | 近岸海水水质是否颜色异常 | ||||
6 | 海水表面是否有浮油 | ||||
7 | 是否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 | ||||
8 | 是否存在垃圾堆放点 | ||||
9 | 海水表面是否存在垃圾漂浮物 | ||||
10 | 是否存在非法开发利用或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 | ||||
11 | 是否存在海岸非法采砂行为 | ||||
12 | 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占用海滩行为 | ||||
13 | 是否存在非法渔港、码头 | ||||
14 | 是否存在“三无”船舶 | ||||
15 | 是否存在湾长制信息公示牌设置不规范 | ||||
16 | 其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 | ||||
17 | 群众举报投诉的其他问题 | ||||
巡湾人员签字 |
附表2
沧州市湾长制工作督办单
问题 | 湾段 | |||
问题来源 | 交办时间 | |||
问题详情 | ||||
责任人 | ||||
领导批示 | ||||
办理结果 | ||||
责任人签字: | 责任单位盖章: |
备注:
1. 湾长制工作督办单是由沧州市湾长制办公室、巡查湾段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根据市领导批示、部门反馈、现场巡查或群众举报等填写,市级副总湾长批示后,交由相关县(市、区)湾长及部门进行限期办理的事项。
2. 督办单签批后同时发相关县湾长制办公室,由其负责跟踪事项处理进展,及时掌握问题处理动态。
3. 办结后,相关县(市、区)以问题处置报告形式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湾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