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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2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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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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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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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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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落实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若干措施的分工方案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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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字〔2020〕2号
关于落实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若干措施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冀传〔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推动城乡要素合理配置
(一)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管理制度。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推动居住证制度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并有领证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实施“三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三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三)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乡村青年人才扶持使用机制,搭建青年人才发挥作用平台。鼓励各地进行回乡创业兴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推进职称评定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提高乡村医生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国家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卫生院医生的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四)建立健全优秀干部到村任职长效机制。把选调生统一安排到村担任大学生村官。新招录选调生首先安排到村连续任职2年。认真落实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相关政策,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退役军人等到村任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五)建立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推进城市科教文卫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落实好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将规划、建筑和园林等设计人员深入乡村参加新民居规划、建筑和园林设计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依据。开展设计下乡,指导试点示范建设。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加入机制。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贯彻落实《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解决承包地确权遗留问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建立集转让交易、政府服务于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依法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用途管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七)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按照省部署,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支持县级政府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功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鼓励市县财政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新平台、新载体建设。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十)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金融产品提供机制,推动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回归本源。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合规加大信贷投放,鼓励以批发贷款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支持农业农村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比例。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实现已入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担保机构。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发挥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建设。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
(十一)促进工商资本入乡。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非行政审批时间。实施减证便民,开展减税清费降成本行动。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投融资平台依法依规与社会资本合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推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创新创业。健全农业科技领域分配政策,建立科技人员到乡村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二、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十三)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完善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地方“特岗计划”,逐步扩大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规模。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施老校长下乡计划,鼓励优秀教师、校长到乡村学校支教。完善教育信息化发展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普惠园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特色多样规范发展,努力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实施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县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三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对县级医院开展“组团式”对口帮扶,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鼓励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共体,鼓励城市大医院与县医院建立巡回医疗、远程医疗机制。大力推广分级诊疗方式,完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体育局)
(十五)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文化资源重点向乡村倾斜。引导居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支持乡村民间文化团体开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发挥各级文化馆作用,开展面向基层群众文艺骨干和团队的文艺培训活动。统筹实施“阳光工程”农村文化志愿服务行动计划和“圆满工程”农村未成年人文化志愿服务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向统收统支过渡。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十七)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稳妥推进市县低保标准城乡统筹。指导各地提高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逐步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十八)健全乡村弱势群体关爱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妇联)
(十九)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建立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架构。指导各地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落实“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代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村务运行机制。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结合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和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
(二十)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推动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畅通城乡交通运输连接。推动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统筹规划城乡供水设施,逐步将乡镇供水纳入公共供水范围。加大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力度,合理布局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位置和设施。按照省部署,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平台,加强重点公共安全场所视频监控前端建设,整合相关部门视频图像资源。(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
(二十一)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落实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城乡基础设施统一建设机制。对公益性强、经济性差的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对有一定收益的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对经营性的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支持地方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鼓励各市县合理确定城乡基础设施统一管护运行模式。公益性设施管护运行投入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明确乡村基础设施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护。引入专业化企业,提高管护市场化程度。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改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二十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的质量和效益。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强化利益补偿机制。创新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联结机制,发展多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广“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等社会化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一站式”农机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示范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五)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推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变,让农村一二三产业在融合发展中同步升级、同步增值、同步受益。支持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动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主食加工协调发展,实现农产品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六)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打造乡村旅游片区,开展乡村旅游精品示范,利用闲置民居改造民宿客栈和小型度假村等多元住宿产品,带动餐饮购物、户外运动、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发展。继续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二十七)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绿色发展效益,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开展实物量统计,逐年编制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实施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八)建立乡村文化保护利用机制。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适度利用。建立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挖掘利用机制。发展特色工艺产品和品牌。强化村庄建筑风貌规划管控。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非遗项目保护,提升非遗传承人群创新创意能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二十九)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完善小城镇联接城乡功能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功能叠加融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抓手,建设一批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创建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十)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科学编制市县发展规划,强化城乡一体设计,统筹安排市县空间布局,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市县空间规划,确保“三区三线”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应用性和复合型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
五、推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三十一)完善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落实京津冀鲁劳务协作协议,健全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二)健全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机制。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引导龙头企业牵头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创新联户联社联企经营机制和模式,建立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十三)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土地、农宅、资金、资产等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把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份量化到村到户。探索住宅合作社、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收益。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十四)强化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机制。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采取增信、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十五)强化打赢脱贫攻坚战体制机制。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实现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快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建立脱贫攻坚跟踪监测和预警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