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221487/2019-02634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
2019年9月2日
-
名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9〕29号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9〕29号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9〕29号
沧州瑞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沧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汽车配件加工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3月18日通过沧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沧县环评[2013]5号),至今未验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9】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一条和四十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未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属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态度端正,主动停产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无证排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未验先投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