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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20-0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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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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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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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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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沧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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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18〕17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沧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对涉及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沧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要在政府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情况检查,发现办事机构(窗口)仍索要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查处。
二、对取消证明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涉及系统内部、部门间核查的事项,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需要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按程序予以取消。
附件:沧州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沧州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依据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1 | 生活困难证明 | 提取公积金 | 《河北省公积金管理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 | 通过个人承诺代替,加强事后监管 |
2 | 生活困难证明(备注所列情形) | 法律援助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司法局 |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 | 取消,不再开具 |
3 | 就业困难证明 |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沧人社字〔2012〕139号) | 人社局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部门 | 人社系统内部信息反馈、资料推送(如果当事人自愿携带材料申请,也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
4 | 无工作证明和外出务工证明 | 失业登记 | 《沧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沧人社规〔2018〕2号) | 人社局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
5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无业证明 | 申领律师执业证 |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 司法局 | 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乡镇以上政府 | 通过个人承诺代替,加强事后监管 |
事项2(生活困难证明)备注: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求助事项符合现行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城乡低保证明、特困供养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