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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20-0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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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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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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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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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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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沧政办字〔2018〕15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框架方案》中明确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干事创业和献身使命的工作热情,为服务沧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现将消防救援人员(含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的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待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保持家属就业安置、随调优待政策;卫生计生部门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在各类医院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交通运输部门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的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旅游发展部门在景区、景点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银行在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优先办理各项业务;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原有入托入学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入托、入学以及中考和高考等方面继续享受与现役军人子女同样的优待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继续保持地方住房保障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消防救援队伍使用水、电、燃气、取暖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务于11月30日前完成“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设置工作,切实落实各项优待措施。
2018年11月22日